水利部门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地震部门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气象部门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三)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疫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对灾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情的暴发流行。
发展改革部门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四)治安、交通和通讯。
公安部门协助灾区有关单位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铁道、交通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通信、电力等部门要组织、协调电力、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讯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讯电力畅通。
(五)基本生活保障。
民政部门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切实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六)信息报送和处理。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总指挥部;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七)应急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七、预案管理与更新
(一)预案管理。
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