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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区、县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域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并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防灾明白卡”发放。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明白卡”发到村民手中。

  4.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市气象主管部门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1.速报的时限要求。
  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速报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同时可直接速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速报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同时可直接速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2.速报的内容。
  地质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于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四、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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