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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河东区翔宇小学试行学费标准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河东区翔宇小学学费标准的批复》(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1日)废止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河东区翔宇小学试行学费标准的批复
(津价费〔2006〕358号)


河东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天津市河东区翔宇小学学费的请示》(津东价管 [2006]9号)收悉。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及市物价局、市教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津价费[2006]171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自2006年招收新生起,天津市河东区翔宇小学试行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000元,学校为学生代收代办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二、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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