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区的市政府;
(二)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
驻鲁中央单位、企业奖励项目由省政府相关部门推荐。
第十条 具备评选条件的单位、企业可向第九条所列单位提出申报,并提交省节能奖申报表及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各设区的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将推荐材料报省节能办。推荐单位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省节能办对推荐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会同省人事厅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提出奖项候选名单,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示。根据公示结果,提出省节能奖建议名单,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省政府向获奖单位、企业、成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并向山东省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山东省节能突出贡献企业、山东省重大节能成果、山东省优秀节能成果颁发奖金。
第十四条 省节能奖奖金数额如下:
山东省节能突出贡献单位每个单位奖金100万元;山东省节能突出贡献企业每个企业奖金100万元;山东省重大节能成果每项奖金100万元。
山东省优秀节能成果每项奖金5万元。
第十五条 省节能奖奖金从省财政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参评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加评奖的资格;已经获奖的,撤销已获奖项,5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评选。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参与骗取节能奖励的,省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政府应当参照本办法设立市级节能奖。
第十九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应当制订和实施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节能奖励制度。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节能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