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各部门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5〕39号文件坚决制止乡村新增不良债务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52号)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政策,严肃工作纪律,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要建立化解乡村债务考核制度,实行新增债务责任追究制度和乡村干部财务审计制度,把制止乡村新债和偿还债务情况作为考核乡村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对违反规定造成新的不良债务的责任人,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各地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不能强求一律,不能盲目攀比,不能脱离实际搞“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更不能违背群众意愿、损害群众利益。各级、各部门在安排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时,应充分考虑乡村的承受能力和当地农民的收入水平,一律不准让乡村负债搞建设,更不能搞集资摊派加重农民负担。
四、进一步转变职能,规范乡镇政府行为
乡镇政府要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后的新形势,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转变职能,大力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加强社会管理、提供农村公共服务、营造良好经济发展环境上来。要规范乡镇政府行为,严格执行“约法三章”,即各地一律不得对乡镇下达招商引资指标、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举债搞建设、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通过改革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切实保障乡镇财政发放国家统一规定工资,确保基层政权正常运转,杜绝举债发放职工工资或解决公用经费不足问题。严禁铺张浪费或随意增加非经常性支出,积极推进乡镇领导干部职务消费改革,努力减轻乡镇财政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五、深化村级综合改革,加强村级财务管理
要积极稳妥推进村组合并,大力精简村干部职数,改革村级组织设置,加大村“两委”交叉任职力度,严格执行村级定额补贴标准,压缩开支。加强村级财务监督管理,有条件的地方,要在坚持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要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重点抓好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债权债务管理、资产台账等制度建设。要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积极推行村干部届满或离任接受经济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民主理财组织,完善议事规则,规范财务公开的程序、形式和内容。要完善“一事一议”制度,规范“一事一议”范围、程序和方法,严格执行上限控制标准。要严格落实取消村级招待费有关规定,健全村级财务审计制度,防止在村级发生新的不良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