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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6]86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6]86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6〕11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清理核实乡村债务,摸清债务底数

  清理核实债权债务,是化解债务的前提和基础。各地要高度重视清理核实债权债务工作,组织力量对2005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乡村债权、债务和担保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清理清查,重点是对举办农村义务教育形成的债务进行全面核实。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债权保全措施,严厉制止和打击逃废债务行为,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各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要组织财政、审计、农业、监察、金融、教育等相关部门,对乡村债务进行认真审核,逐项核实认定。在此基础上,按照债务发生时间、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锁定债务数额,实行动态管理。对核实确认的乡村债务,要分清债务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明确偿还责任。要制定分阶段债务化解目标,采取有针对性的化解措施和办法,分类处理,逐步化解。

  二、突出重点,争取在化解乡村债务方面有新突破

  乡村债务问题由来已久,成因复杂,必须突出重点、区分类别、因地制宜逐步化解。当前,要采取切实措施,从农民群众和乡村干部最关心、利益关系最直接、矛盾最集中的涉农债务着手,优先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的债务,把确属因用于乡村公益事业而造成对农民个人、乡村干部等个人债务的化解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农业等部门,积极探索并制订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具体办法。有条件的市可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化解乡村债务试点;暂不具备条件的,也要选择部分县(市、区)进行试点。

  三、严格执行政策,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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