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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2006修订)

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 )第 号-不存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了您(单位)获得     的申请,见《收件证明》    ( )第 号-收。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机关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补正申请告知书



                       ( )第 号-补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了您(单位)申请获取     的    申请,具体见《收件证明》    ( )第 号-收。
  经查,本机关无法按照您(单位)对申请获取信息的内容描述确定相应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请您(单位)在   年 月 日前□更改□补充申请。
  自本机关作出本告知书之日起至收到您(单位)□更改□补充申请之日止的期间,不计入本机关作出答复的期限。逾期不补正的,本机关将按照您(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申请进行处理。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第三方意见征询单



                      (  )第 号-意征单

(被征询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 申请人(单位)姓名(名称)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详情参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由于其申请的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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