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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2006修订)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了您(单位)获得         的申请,见《收件回执》    ( )第 号-收。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
  □ 属于国家秘密
  □ 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 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
  □ 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 有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具体为    
                          。
  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  项和第十二条第(二)项,对于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非本机关掌握政府信息告知书



                       ( )第 号-非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了您(单位)获得      的申请,具体见《收件证明》    ( )第 号-收。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的掌握范围。本机关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告知。建议您向       咨询,联系方式为             。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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