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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2006修订)

  □ 纸质
  □ 电子邮件
  □ 光盘
  □ 磁盘
  □ 其他形式,具体为             
  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将向您(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费用。请在收到本答复书后,到          办理缴费等具体手续。本机关将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您(单位)办妥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向您(单位)提供该政府信息。
  另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有关        的政府信息:
  □ 属于国家秘密
  □ 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 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
  □ 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 有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具体为        。  
  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  项和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对该部分信息不予公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 )第 号-不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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