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纸质
□ 电子邮件
□ 光盘
□ 磁盘
□ 其他形式,具体为
根据《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将向您(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费用。请在收到本答复书后,到 办理缴费等具体手续。本机关将根据《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
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您(单位)办妥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向您(单位)提供该政府信息。
另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有关 的政府信息:
□ 属于国家秘密
□ 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 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
□ 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 有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具体为 。
根据《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
十条第一款第 项和第
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对该部分信息不予公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 )第 号-不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