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了您(单位)获得 的申请,见《收件证明》 ( )第 号-收。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可公开的政府信息范畴,根据《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
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将通过以下形式提供该政府信息:
□ 纸质
□ 电子邮件
□ 光盘
□ 磁盘
□ 其他方式,具体为
根据《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将向您(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费用。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到 办理缴费等具体手续。本机关将根据《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
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您(单位)办妥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向您(单位)提供该政府信息。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 )第 号-部公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了您(单位)获得 的申请,见《收件证明》 ( )第 号-收。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的 可以公开,根据《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
十二条第(一)项和第
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将通过以下形式提供该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