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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2006修订)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了您(单位)获得                     的申请,见《收件证明》    ( )第 号-收。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可公开的政府信息范畴,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将通过以下形式提供该政府信息:
  □ 纸质
  □ 电子邮件
  □ 光盘
  □ 磁盘
  □ 其他方式,具体为           
  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将向您(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费用。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到         办理缴费等具体手续。本机关将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您(单位)办妥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向您(单位)提供该政府信息。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 )第 号-部公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了您(单位)获得                     的申请,见《收件证明》   ( )第 号-收。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的       可以公开,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将通过以下形式提供该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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