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原竹收入;林产品类的天然橡胶、生漆、棕、油桐子、油茶子、乌桕子、五倍子、枧子、樟脑、紫胶、白腊、天然树脂、竹笋等收入。
五、牲畜收入,包括牛猪羊皮、羊毛、兔毛、羊绒等牲畜收入。
六、食用菌收入,包括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松茸等野生采撷和人工种植的食用菌收入。
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其他农业特产品收入。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出,经州、市行署审核,省财政厅研究,报省政府批准开征。
第四条 农业特产税的税目税率;
一、全国统一税率的农业特产品,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二、下列农业特产品收入,实行全省统一税率:三七15%、摸摸香10%、其它5%。
三、适用税率:毛茶。生产毛茶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7%;收购毛茶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16%。
水产品。养殖和捕捞水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8%;收购水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5%。
贵重食品。生产贵重食品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8%;收购贵重食品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25%。贵重食品指海参、鱿鱼、干贝、燕窝、鱼唇、鱼翅。
生产和收购原木、原竹、银耳、黑木耳的单位和个人,均按国务院规定的同一税率8%在生产环节和收购环节计算,分别征收。
生产和收购生漆、天然树脂的单位和个人,均按国务院规定的同一税率10%,在生产环节和收购环节计算,分别征收。
见附件一: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第五条农业特产税地方附加随正税按10%的比例征收。
第五条 农业特产税按应税产品的实际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按人民币计算。
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由当地征收机关按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实际产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市场价或当地征收机关确定的价格计算核定。计算公式为: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实际产量×计税价格。
烟叶的实际收入,凡是在收购环节由收购单位支付的从购货方取得的一切收入(含价外收入和其他各种补贴性收入),无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应计入收购金额征收农业特产税。
对自产未税农业特产品连续加工的产成品,折成原产品的实际收入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