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管理。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后,向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核定建设项目用地的具体位置和界限,提出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绿化率、建筑高度、间距、建筑物使用性质和建筑退让的控制及建筑空间环境、建筑风貌的控制等规划设计条件。建设单位根据上述规划设计条件,向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和规划设计方案,由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规划设计方案,审查规划控制指标以及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方面的技术要求,形成规划项目的具体审核意见报县规划委员会审批。
县规划委员会在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建设工程的选址、用地规划审查意见的基础上,召开规划委员会会议,严格依照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镇各类规划,对规划项目用地性质进行核实和审批,并明确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镇各类规划,对是否同意项目建设作出决定。审批通过后,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报州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建设单位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筑物和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证件向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镇各项规划和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方面的技术指标,提出设计要求。建设单位按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要求,提交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施工图。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施工图,进一步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符合城镇规划要求的,报县规划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的,由县人民政府报州人民政府,抄送州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审批的规划建设项目应附《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表、建设项目所处地块的总平面布置图及地块规划控制指标、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及施工图。
在规划区内申请临时建设的,各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控制,确需建设的,报县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实施,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严格执行《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规划建设项目州级监督审批
州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县上报的规划审批项目,对规划建设项目的用地性质和各项规划控制指标进行审定。对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 由州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经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审查同意后,由州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批复,相关县按照批复内容按程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由州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函告各县人民政府调整设计方案后重新进行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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