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补助水平的通知
(阿府函〔2006〕314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6〕99号)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补助水平的通知》(川府函〔2006〕212 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现就调整我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提高补助水平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提高补助水平的重要性
全面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城镇弱势群体的具体体现。各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落实责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上来,增加资金投入,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各县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拟定本县城镇低保标准及补助水平的增幅,精心做好相关资金测算和筹措工作,切实保证低保资金及时发放,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适当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提高补助水平
各县要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物价上涨指数、最低工资和失业保险金标准等因素,适当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低保补助水平并注意拉开与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标准间的距离,形成合理配套、层次分明、相互衔接的标准体系。既要切实保障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又要有利于调动低保对象中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的积极性。
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适当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的工作要求,即在去年的基础上补助水平每人每月增加不低于15元,并相应调整城镇低保标准,从2006年10月起执行。为此,在综合考虑目前全州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情况及物价指数的基础上,经州财政局、州民政局测算,州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州城镇低标准作如下调整:标准不足170 元/人·月的县,统一调整为170元/人·月;超过170元/人·月的县,按现行标准执行,超过部分由县级财政自行解决。提高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后,各县应相应增加低保资金的投入,国家和省级财政下拨我州的资金分配后,不足部分,由州级财政承担40%,县级承担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