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行执业兽医制度
对从事动物疾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性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经培训达到规定的专业知识水平和条件,依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要通过成立兽医行业协会等方式,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三)基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中分流的乡镇兽医人员,依法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
已参保的分流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鼓励和引导乡镇畜牧兽医站分流人员领办、创办经营性服务实体。
(四)切实加强兽医工作能力建设
州、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制定兽医技术培训规划,加强技术培训工作,保证人力资源储备,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要加强兽医科学研究,完善动物疫病控制手段,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五、建立完善兽医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
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撑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扑灭经费以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及时拨付。按国家规定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二)加强动物防疫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
积极争取中央、省的投入,州、县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改善各级兽医工作机构的设施设备条件,提高动物预防、检疫工作能力。特别是要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结合中央、省对乡镇站建设项目的实施,力争在三年内完成全州乡镇站的房屋新建、改建和设备添置。州、县财政要为村防疫员(兼疫情观察员)配备必要的诊疗和防疫设备,要依法将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纳入预算,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物资贮备制度,完善扑灭动物疫情的基础设施。
六、加强领导,确保兽医体制改革工作顺利完成
(一)我州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由分管副州长牵头,州畜牧局、州人事局、州财政局、州发改委、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政府法制办、州编办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州畜牧局负责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加强对各县改革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