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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务开发推进劳务经济的实施意见

  (二十三)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实行务工当地属地管理。在编制城镇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城镇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增加公共财政支出,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镇公共服务体系。
  (二十四)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建立完善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机制。农民工务工当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县、乡、镇中心学校对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
  (二十五)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加强对农民工的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检测,切实落实国家、省关于爱滋病、血吸虫病和结核病等传染病治疗的减免政策。要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落实免疫接种补助,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
  九、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二十六)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正式职工享有同等的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利。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使他们更好地参与本单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农民工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要通过电话、信函等形式及时通知农民工,使他们通过直接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行使民主权利。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模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要依法保障农民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
  (二十七)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县乡镇要进一步放宽农民工落户条件,各县要积极稳妥地解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户籍问题,对在当地务工时间较长、遵纪守法、表现突出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落户。
  (二十八)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不得以农民外出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农民工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经营权,但不能撂荒。
  (二十九)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和责任制度,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对有关侵犯农民工权益的举报投诉案件,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监察管辖的分工及时受理,尽快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级管辖范围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告知或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机关。对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对经济困难、无力缴纳仲裁费的农民工要依照有关规定减收或免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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