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种类: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二)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对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或限期停止活动并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三十三条(同上)。
(四)对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或限期停止活动并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三十三条(同上)。
(五)对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或限期停止活动并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三十三条(同上)。
(六)对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或限期停止活动并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三十三条(同上)。
(七)对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或限期停止活动并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
1.《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三十三条(同上)。
2.《
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
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税务、工商、物价等有关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活动1至6个月,并可以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一)非法刻制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三)超出业务范围活动的。
(八)对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或限期停止活动并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
1.《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三十三条(同上)。
2.《
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
二十五条(同上)。
(九)对社会团体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或限期停止活动并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
1.《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三十三条(同上)。
2.《
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
二十五条(同上)。
3.《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
十四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三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一)未经登记,擅自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 (二)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三)以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四)未经批准,擅自开立分支机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五)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对社会团体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或限期停止活动并处罚款、没收违反所得、撤销登记、其他(,限期停止活动)
法律依据:
1.《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三十三条(同上)。
2.《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
十四条(同上)。
(十一)对社会团体未经登记,擅自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或限期停止活动并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
1.《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三十三条(同上)。
2.《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
十四条(同上)。
(十二)对社会团体以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或限期停止活动并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
1.《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三十三条(同上)。
2.《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
十四条(同上)。
(十三)对社会团体未经批准,擅自开立分支机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或限期停止活动并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
1.《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三十三条(同上)。
2.《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
十四条(同上)。
(十四)对社会团体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或限期停止活动并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
1.《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三十三条(同上)。
2.《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
十四条(同上)。
(十五)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处罚
处罚种类: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十六)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
处罚种类: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三十四条(同上)
(十七)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产、取缔
法律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八)对社会团体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举办涉外活动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或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
《
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
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改正或停止活动1至6个月,并可以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举办有关活动前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二)使用活动资金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公开财务收支情况的;(四)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九)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资金大量用于与其宗旨不符的业务活动,或者无特殊原因,但一年中的日常办公费用和员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支出高于全年支出总额的20%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或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
《
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
二十四条(同上)。
(二十)对社会团体不向会员报告财务收支情况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或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
《
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
二十四条(同上)。
(二十一)对社会团体非法刻制印章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或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
《
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
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税务、工商、物价等有关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活动1至6个月,并可以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一)非法刻制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三)超出业务范围活动的。
(二十二)对社会团体在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时弄虚作假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处罚种类: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
《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
十三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时弄虚作假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对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予以撤销。
(二十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处罚
处罚种类: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
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