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第
三条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目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以《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形式公布。
从事《目录》中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产品生产装配的企业,在工商登记注册前,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资格认定。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企业资格认定申请分别不同情形作出处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认为需要对专用设备和工具清单、场地使用功能等情况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资格认定的决定。予以认定的,发给《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证书》;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九)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法律依据: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69项,实施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2.《社会福利机构暂行办法》第八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第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条 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十)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的审查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
八条第二款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二、行政监管(共16项)
(一)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备案
法律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十七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二)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备案
法律依据:
1.《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十八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
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第
四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的印章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启用。
3.《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
九条 社会团体可以凭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向有关部门申请刻制印章。分支机构因特殊需要建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由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印章式样、银行账号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社会团体设立办事机构备案
法律依据:
《
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
十六条 社会团体成立后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在其办事机构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其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全国性社会团体驻浙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备案
法律依据:
《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
五条第四款 社会团体代表机构以及分支机构住所与社会团体住所不在一地的,还需提交拟设在地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式样、银行账号备案
法律依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
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外文名称备案
法律依据:
《
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
十条第二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外文名称的,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收费许可证备案
法律依据:
《
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
十六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核准登记后,凭登记证书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刻制公章、代码证书、设立账户、收费许可证等手续,并及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工资、福利及物质奖励标准备案
法律依据:
《
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
二十四条第三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职工的工资、福利及物质奖励标准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九)民办非企业单位审计结果备案
法律依据:
《
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
二十九条第二款 根据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对其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十)基金会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备案
法律依据: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第三款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将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十一)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法律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十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法律依据:
1.《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
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2.《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
三条第一款 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
3.《
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
三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十三)对基金会实施年度检查
法律依据: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
三十四条 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三)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十四)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1.《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
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2.《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
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制度,并负责督促实施。
3.《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第
六条 民政部门是敬老院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工作的业务指导。
4.《
浙江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第
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五保供养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五保供养工作的组织实施。
5.《
浙江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第
十八条 农村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规定供养五保对象的,五保对象有权提出供养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有权督促农村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限期纠正。
(十五)对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
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第
二十二条 经认定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救灾捐赠款物的情况应当报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负责统计汇总、制定分配方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救灾捐赠款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和灾区实际需求,统筹平衡,统一调拨分配。
对捐赠人指定救灾捐赠款物用途或者受援地区的,应当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在捐赠款物过于集中同一地方的情况下,经捐赠人同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调剂分配。
发放救灾捐赠款物时,应当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制度健全,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时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捐赠人有权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查询救灾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十六)公墓年检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资料,履行监督责任。
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对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三、行政处罚(共57项)
(一)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