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厅机关各局处室、厅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民政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民政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进本厅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5]117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和民政工作有关法规等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围绕省委积极建设“法治浙江”的总体部署,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进一步理清本厅行政执法职能,明确执法职责、依据、程序、岗位,强化执法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切实维护法律、法规、规章的权威,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本厅依法行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基本目标
内设执法机构及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娴熟运用法律手段管理民政工作;民政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及时纠正和查处民政行政执法违法行为;使民政法律、法规、规章得到更加有效地贯彻实施。
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
(一)范围
厅内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具体为: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民间组织管理局、优抚处、安置处、救灾救济处、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区划地名处、社会福利处、社会事务处。
(二)要求
1、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公布行政执法依据目录,正确执行法律、法规、规章。
2、合理界定内设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岗位的法定职权,明晰执法流程。
3、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明确和落实内设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职权和责任。
4、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行政执法奖励机制。
三、法定的行政执法职能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三定”方案的规定,目前我厅的行政执法职能共有109项,具体项目如下:
(一)行政许可(共10项)
1、成立社会团体的筹备许可
2、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3、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注销登记
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5、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6、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7、公墓建设的审批
8、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9、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10、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的审查
(二)行政监管(共16项)
1、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备案
2、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备案
3、社会团体设立办事机构备案
4、全国性社会团体驻浙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备案
5、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式样、银行账号备案
6、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外文名称备案
7、民办非企业单位收费许可证备案
8、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工资、福利及物质奖励标准备案
9、民办非企业单位审计结果备案
10、基金会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备案
11、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12、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13、对基金会实施年度检查
14、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监督管理
15、对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6、公墓年检
(三)行政处罚(共57项)
1、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2、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
3、对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4、对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5、对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6、对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7、对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8、对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9、对社会团体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10、对社会团体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11、对社会团体未经登记,擅自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12、对社会团体以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13、对社会团体未经批准,擅自开立分支机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处罚
14、对社会团体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15、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处罚
16、对有关国家机关认为社会团体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17、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18、对社会团体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举办涉外活动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的处罚
19、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资金大量用于与其宗旨不符的业务活动,或者无特殊原因,但一年中的日常办公费用和员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支出高于全年支出总额的20%的处罚
20、对社会团体不向会员报告财务收支情况的处罚
21、对社会团体非法刻制印章的处罚
22、对社会团体在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时弄虚作假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23、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处罚
24、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处罚
25、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处罚
26、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27、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28、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29、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30、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31、对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32、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33、对有关国家机关认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34、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35、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收益和资产挪作他用的处罚
36、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员工工资、福利支出及物质奖励超过备案标准的处罚
37、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处罚
38、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式样、银行账号等未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处罚
39、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改变举办者,未按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处罚
40、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捐赠和资助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的处罚
41、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规定设立决策机构和监事的处罚
42、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处罚
43、对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处罚
44、对基金会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处罚
45、对基金会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处罚
46、对基金会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47、对基金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48、对基金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49、对基金会未按照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处罚
50、对基金会未按照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处罚
51、对基金会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处罚
52、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行为的处罚
53、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行为的处罚
54、对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行为的处罚
55、对使用非标准地名行为的处罚
56、对擅自出版地名密集出版物行为的处罚
57、对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行为的处罚
(四)行政强制(共7项)
1、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2、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3、收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4、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5、封存基金会登记证书和印章财务凭证
6、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违法行为人加处罚款
7、证据登记保存
(五)行政确认(共7项)
1、退出现役残疾军人集中供养的确定
2、退出现役军人残疾等级的评定
3、补办《残疾军人证》的确认
4、涉外收养登记
5、县、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6、乡、民族乡、镇、不设区的市的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的街道办事处驻地的迁移
7、由省人民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地名命名、更名
(六)行政给付(共3项)
1、军队离退休人员经费分配
2、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经费分配
3、省级五保供养资金分配
(七)行政裁决(共1项)
省内行政区域界线的裁决
(八)其他行政行为(共18项)
1、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
2、社会团体章程核准
3、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
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
5、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
6、取缔非法民间组织
7、基金会章程核准
8、军队离休、退休人员接收、安置
9、退役士兵接收安置
10、军用饮食供应保障
11、特殊困难救助对象的跨省返乡工作
12、福利企业新办核准、变更核准、年检年审
13、对捐赠人进行表彰
14、指定专门捐赠机构或者设立捐赠机构
15、对救灾捐赠物资进行变卖
16、《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的监制和发放
17、指导和推进村民自治
18、行政复议
四、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
(一)实体合法。行政执法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违法事实或者违法事实不清以及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不得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的行政执法决定。
(二)程序合法。行政执法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并给予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或者行政相对人、利害人关系人要求听证并有合法理由的,应当及时组织听证。行政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三)合理执法。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合情合理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四)高效便民。行政执法,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执法职能,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当事人。
五、内设执法机构及执法职能分解、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
(一)内设执法机构和执法职权分解
1、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监督检查民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负责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牵头协调工作。
2、民间组织管理局
负责成立社会团体的筹备许可,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注销登记;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负责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负责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实施年度检查。负责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备案,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备案,社会团体设立办事机构备案,全国性社会团体驻浙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备案;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式样、银行帐号备案,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外文名称备案,民办非企业单位收费许可证备案,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工资、福利及物质奖励标准备案,民办非企业单位审计结果备案;基金会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帐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备案。负责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对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对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对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对社会团体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对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对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对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处罚;对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对社会团体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举办涉外活动或者有重大影响的活动的处罚;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资金大量用于与其宗旨不符的业务活动,或者无特殊原因,但一年中的日常办公费用和员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支出高于全年支出总额的20%的处罚;对社会团体不向会员报告财务收支情况的处罚;对社会团体非法刻制印章的处罚;对社会团体在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时弄虚作假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对社会团体未经登记,擅自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对社会团体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对社会团体以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对社会团体未经批准,擅自开立分支机构银行基本存在帐户的处罚;对社会团体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处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处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处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处罚;对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对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处罚;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收益和资产挪作他用的处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员工工资、福利支出及物质奖励超过备案标准的处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处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式样、银行帐号等未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处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改变举办者,未按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处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捐赠和资助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的处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规定设立决策机构和监事的处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处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处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处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无固定住所或者必要的活动场所的处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处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处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处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处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者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处罚。对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处罚;对基金会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处罚;对基金会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处罚;对基金会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对基金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处罚;对基金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对基金会未按照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处罚;对基金会未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处罚;对基金会履行信息公布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