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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规模宏观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7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7日)停止执行(原因: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中的部分内容需要修改完善,重新制定新文件)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规模宏观管理的通知
(郑政文〔2002〕47号 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市内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的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防止盲目开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房地产开发建设规模实行宏观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会同市建设委员会、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编制全市房地产发展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开发计划总量,经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会同市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局、建设委员会,根据年度房地产开发计划总量,测算房地产开发建设年度用地总量和地块数量,并就每幅开发地块的位置、面积、规划要求等提出初步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市政府批准的房地产开发用地进行公开招标或拍卖。中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市房地产管理局申报房地产开发建设年度规模;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开发计划和中标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建设项目的准备情况,对其建设规模予以批复。

  四、市规划局根据市房地产管理局对中标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规模的批复,审核中标房地产开发企业规划设计。对没有市房地产管理局的批复或建设规模与批复不一致的,不予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后续证件,否则,所发证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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