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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天津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2006年9月7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正确运用安全技术,规范安全技术防范手段,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预防、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治安事故,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技防产品是指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具有防入侵、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防破坏等功能的专用产品。

  本条例所称技防系统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和相关科学技术手段、管理活动所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第三条 公安机关主管本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建设、质量监督、工商、进出口商品检验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第四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对重要部位应当设置必要的技防系统,实施重点保护。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确定。

  新建成片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防范强制性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技防系统。

  非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财务室、档案室、配电室、收银台、出入口等重要部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规划和组织建设覆盖本行政区域的技防系统网络。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和新建成片住宅小区设置的技防系统,应当与公安机关技术防范监控报警中心(以下简称报警中心)联网。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迅速出警,及时处理有关警情,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新建成片住宅小区和设置技防系统需要与报警中心联网的单位,在技防系统建设前,应当将设计方案送公安机关审核;技防系统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公安机关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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