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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2006修订)[失效]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将符合批准设计方案的施工设计图纸、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等有关材料,报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对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建设工程涉及消防、环境保护、人民防空、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专业要求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批准的设计方案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申请延期;未申请延期的,原批准的设计方案注销。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已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四十五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施工。设计和施工单位不得为违法建设项目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四十六条 各项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与道路工程的建设相结合,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原则协调施工。

  依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建设各项管线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要求统筹安排,并与道路、桥梁、隧道同步建设。

  中心城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地区建设各类管线工程,应当入地敷设。

  第四十七条 各类管线工程的年度建设计划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挖掘新建成的城市道路敷设各类管线的,按照城市道路管理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施工;逾期不施工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放线,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验线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后,方可施工。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检查。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三十日内,持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竣工实测图纸、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规划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质量备案、准许使用手续和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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