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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2006修订)[失效]

  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依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

  第十三条 市近期建设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委员会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区、县近期建设规划,由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区、县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征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委员会意见后,按照区、县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审批。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建设、土地等有关部门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年度规划实施计划。开发建设活动和建设项目的立项、选址应当符合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规划实施计划。

  第十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城市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或者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各项城市专业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者由有关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中心城区的分区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中心城区以外需要保护和控制地区的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集镇和村庄的建设规划,在所在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国家批准的经济功能区的管理机构,在编制经济功能区总体规划时,应当征求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城市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十八条 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新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区、县人民政府征求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审批,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区、县人民政府征求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审批,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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