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区别不同情况实行计时或按次收费。道路停车场和繁华区域的公共露天停车场可在一定时间段实行计时收费,但计费起点时间不得低于15分钟。其他停车场可按次收费,按次一次以12小时为限;也可实行计时收费,但计时在12小时以内的,不得超过按次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停放保管服务费:
(一)各类停车场在非营业时段;
(二)道路人工值守停车场在无人值守期间,道路自动计费停车场在夜间或非车流高峰时段;
(三)对办公时间进入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电力、供气、供水、交通、银行、保险等公用事业单位办理业务的车辆;
(四)对进入住宅小区停车场(包括室内和露天停车场)、住宅小区与其他场所共用的停车场停车不超过一小时的;
(五)对进入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配套露天停车场即停即走(连续下客载客、卸货装货以15分钟为限)车辆;
(六)对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和殡葬车。
第十八条 机动车停车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应实行优惠政策。
(一)凡有合法号牌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在各类停车场(自动收费停车场除外)停放的,停放保管服务费按半价收取。
(二)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在进入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时,车主应当出示本人的残疾人证和车辆行驶证。
第十九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变化、社会经济和心理承受能力及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趋势,区分城市繁华区与其他区域,道路停车与路外停车场停车,车流高峰时段与非高峰时段停车,居住地基本停车需求与办公、商业、文娱等机动停车需求,统一制定全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并定期发布。
本次全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见附件一。
各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根据当地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不超过8%的利润率,在省统一制定的全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当地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执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