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停车场的建设;
(二)贯彻政府交通管理政策,促进交通排堵保畅;
(三)调节机动车停车位供求关系;
(四)收费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五)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停车位供求状况,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
第六条 机动车停车场按照不同类型,分为室内停车场、露天停车场、道路停车场三类。
(一)室内停车场是指在建筑物内设置,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
(二)露天停车场是指停车位主要在建筑物外,机动车为露天停放的停车场;
(三)道路停车场是指占用公路、市政道路(含高架桥下地面)和规划城区道路旁的空地设置的停车场;包括人工值守停车场和自动计费停车场。
第七条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车型分为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四类。
(一)摩托车(含二轮、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专用机动车);
(二)小车: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
(三)大车: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
(四)超大型车: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第八条 在保证交通顺畅,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前提下,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公众开放附属非营利性的机动车停车场,鼓励按政府有关规定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提倡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场所和经营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九条 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定价形式及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综合考虑停车场的地域、停车场类型、服务条件、机动车车型、停放时间、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必要时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分别实行不同的定价形式、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第十条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1、机场、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下同)、码头、大型交易会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