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价服〔2006〕58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规范机动车停车收费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定价目录》的规定,结合我省近年来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执行情况,我局对原《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物价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湖南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停放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
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制定《湖南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具体审批中央在长和省属在长单位的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市、州、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所辖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和审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具体标准。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