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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产工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1、对新建、扩建、改建以木竹为主要原料的林产工业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湖南省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湘林政〔2005〕16号)的要求提交《设立木竹加工企业的可行性报告》和相关材料,在资源林政管理机构组织木材行业管理机构参加的《可行性报告》论证后,由资源林政管理机构核发《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
  2、对新建、扩建、改建以松脂、木本油料、森林食品、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为原料的其他林产品加工项目,由企业提出申请,明确建厂地点、投资规模及生产工艺方法,并按照相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根据资源状况作好生产规划,由木材行业管理机构商资源林政管理机构确认、同意。
  四、职责分工及管理权限
  1、以木竹为原料的加工项目的管理分工按《湖南省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2、其他林产品加工项目,经县林业主管部门核查,市州木材行业管理或林工管理部门确认,省木材行业管理办公室同意。
  五、监督检查
  1、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产工业项目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从事加工经营活动。
  2、从事林产工业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3、对不按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的企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其产品属实行许可证管理的,要依法吊销其许可证。对违反规定者,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4、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从事加上经营活动的,应勒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按相关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对严重破坏森林资源并造成巨大损失者,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附:

第一类 鼓励类



  速生丰产林工程、工业原料林工程及名特优新经济林建设
  竹藤基地建设及竹藤新产品生产技术开发
  野生经济林树种保护、改良及开发利用
  次小薪材、沙生灌木和三剩物的深度加工及系列产品开发
  香料、野生花卉等林下资源的人工培育及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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