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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产工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产工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林产[2006]16号)


各市州林业局: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处理好经济发展与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的关系,按照新型工业化的要求,省厅制定了《湖南省林产工业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林业厅
二○○六年七月四日

  湖南省林产工业项目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对以木竹等森林资源为原料的林产工业项目建设的管理,提高宏观调控能力,优化产业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78号)、国务院关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1、在湖南省境内从事以木竹、松脂等森林资源为原料的林产工业项目建设,适用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林产工业项目,是指利用机械或化学方法,对木质和非木质原料进行直接处理的林产品加工项目,范围包括木材、竹材、松脂、木本油料、森林食品、饮料、调料、木本药材加工等。
  3、项目建设性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现有项目的管理。
  二、项目管理原则
  1、综合利用原则。鼓励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
  2、节约资源原则。鼓励科技创新,节约资源,根据科技发展水平适时修正产业政策,定期公布产业结构调整目录。
  3、规模适度原则。依据资源状况,调控工业规模,分类指导,优胜劣汰,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鼓励加工单位自办原料林基地。
  4、依法经营原则。从事林产品经营加工单位必须依法办理从业手续,服从主管部门的依法管理。
  三、具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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