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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全省统一使用机动车驾驶人实习标志的通知

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全省统一使用机动车驾驶人实习标志的通知
(湘公交车[2006]39号)


各市、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按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统一使用机动车驾驶人实习标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使用实习标志,目的是明示驾驶人正处在实习期,提醒其他驾驶人注意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以确保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各地要将统一使用实习标志作为深入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宣传,在车管业务大厅悬挂公示由总队监制的机动车驾驶人实习标志式样挂图,主动向初次申领驾驶证的驾驶人宣传使用机动车驾驶人实习标志的规定、要求及其意义,使驾驶人自觉领取,并按照规定悬挂。
  二、全省统一使用实习标志的起始时间为2006年3月8日,实习标志悬挂或粘贴在车后部。从2006年5月1日起,对在实习期内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没有悬挂实习标志的,路面执勤民警应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进行处罚。
  三、实习标志由总队监制,湖南省卫星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承制,湖北省京南汽车文化研究所生产(产品专利号:ZL200420075907.6、200420075954.0),符合公安部公交管〔2004〕115号文件规定。实习标志价格已经省物价局认证(湘价认证〔2005〕26号)。汽车实习标志在我省销售价定为27元/套,由总队科目三考场发放;摩托车实习标志16元/套,由各支队组织发放。请各地认真组织,严格发放,保证按期使用。同时各地车管部门应为需要购买实习标志的群众提供咨询服务。实习标志订购联系人:省交警总队机动车驾驶员考试中心曹燕,联系电话:0731-4068035。

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二○○六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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