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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复议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复议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复议申请日期、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及有关证据。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有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并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律师代理的,还应当提供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律师证复印件。
  申请人口头申请的,受理人员应当记录,并将申请笔录向申请人宣读,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的,复议机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内容及补正的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对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并做好记录。
  第九条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或者由复议机构通知参加复议。
  第十条 申请人向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复议机构不再受理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复议申请。
  第十一条 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十二条 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10日内,向复议机构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和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及其他有关材料。
  行政复议答复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相关材料。
  (三)对申请人的复议要求、所述事实和理由的答辩意见。
  (四)作出答复的日期、案件承办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相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复议机关将依法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三条 申请人、第三人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依据、证据和相关材料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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