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通知
(京建法[2006]1086号)
各区县建设委员会、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行政复议工作规定》已经2006年10月30日市建委第27次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00六年十一月七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行政复议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区县建委(含房管局,下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建委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建委政策法规处(以下简称复议机构)负责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
行政复议法》第
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区县建委违反《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法提出处理建议;
(六)组织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区县建委法制工作部门具体负责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的领取、转办和行政复议答复意见的审核、呈报等工作。
第六条 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