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4月8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辽财预〔2006〕694号)


各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更好地促进残疾人员就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35号)精神,我省被列为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省份。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纳入试点的企业范围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范围由现行的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扩大到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内资企业。
  二、试点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营业税
  1、实行由税务机关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定额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数额为3.5万元。
  增值税采取由税务机关实行即征即退的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当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当年已交增值税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当年以后月份退还。当月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月应退增值税额=企业当月实际残疾人员人数×3.5万元÷12
  营业税实行减征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当月应缴营业税额不足减征的,不得结转当年以后月份减征。当月应减征营业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月应减征营业税额=企业当月实际残疾人员人数×3.5万元÷12
  企业新安置残疾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并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取的次月起计算。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员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次月起计算。
  2、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为生产销售应征增值税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工业企业。但企业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外购直接销售货物、委托外单位加工货物以及从事商品批发、零售的企业不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