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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7年元旦春节期间对本市城镇离退休人员、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一次性发放生活补助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保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3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14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7年元旦春节期间对本市城镇离退休人员、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一次性发放生活补助费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2006)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经市政府决定,在2007年元旦、春节期间对本市城镇离退休(职)人员、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一次性发放生活补助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离退休人员

  (一)范围和对象

  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并于2006年底以前已按规定办理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

  (二)补助标准

  1、年龄在80周岁及其以上(1926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补助金额每人为150元。

  2、男性年龄在70周岁及其以上(1936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女性年龄在65周岁及其以上(1941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且月养老金不到750元或月生活费不到600元的人员,补助金额每人为100元。

  3、离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两航起义人员,补助金额每人为100元。

  4、其他退休(职)人员补助金额每人为50元。

  以上各类人员补助不重复享受,并按就高标准执行。

  (三)资金开支渠道

  凡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的人员,本次发放的生活补助费由城镇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二、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

  (一)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并于2006年底以前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补助金额每人为50元。

  (二)凡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本次发放的生活补助费由小城镇社会保险养老统筹基金列支。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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