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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所二[2006]23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带征方式的实际情况,提出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实行按带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采取按纳税人全年实际应缴纳的税款,换算成自行纳税申报的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换算时,应按照《换算表》(附后)中全年应纳税额所相对应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进行换算。具体换算公式如下:
  换算后的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年实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速算扣除数)÷适用税率

  《换算表》

┌───┬───────────┬───┬──────┬───────────────┐
│ 级数 │   全年应纳税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
│ 1  │不超过250元的     │ 5% │   0   │    不超过5000元的    │
├───┼───────────┼───┼──────┼───────────────┤
│ 2  │超过250元至750元的  │ 10% │  250   │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
├───┼───────────┼───┼──────┼───────────────┤
│ 3  │超过750元至4750元的  │ 20% │  1250  │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
├───┼───────────┼───┼──────┼───────────────┤
│ 4  │超过4750元至10750元的 │ 30% │  4250  │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
│ 5  │超过10750元的     │ 35% │  6750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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