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所二[2006]23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带征方式的实际情况,提出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实行按带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采取按纳税人全年实际应缴纳的税款,换算成自行纳税申报的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换算时,应按照《换算表》(附后)中全年应纳税额所相对应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进行换算。具体换算公式如下:
换算后的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年实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速算扣除数)÷适用税率
《换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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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级数 │ 全年应纳税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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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超过250元的 │ 5% │ 0 │ 不超过5000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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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超过250元至750元的 │ 10% │ 250 │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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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超过750元至4750元的 │ 20% │ 1250 │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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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超过4750元至10750元的 │ 30% │ 4250 │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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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超过10750元的 │ 35% │ 6750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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