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湘价服〔2006〕43号)
各市州物价局:
为规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司法鉴定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湖南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将情况反馈省局。
附件:湖南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湖南省物价局
二○○六年四月六日
湖南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推进司法鉴定的规范化、法制化,促进司法鉴定服务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公安、检察、国家安全等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收费。
第三条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省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面向社会提供有偿司法鉴定服务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性组织。
司法鉴定人员是指经省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在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
第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服务应坚持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鉴定委托后,应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鉴定的事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鉴定费用的收费标准、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事宜,并严格按照司法鉴定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无委托协议不得收费,未提供协议规定的、质量合格的服务应当退费,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除不得收费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司法鉴定收费属服务性收费,是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司法鉴定服务收费不包括鉴定人差旅费、出庭作证费等鉴定服务以外的其它相关费用。凡涉及差旅费、出庭作证费等鉴定服务以外的其它相关费用的,鉴定机构在受理鉴定委托时应向委托人说明,经委托人同意后,可凭正规票据按实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