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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纪律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纪律规定》的通知
(湘公交车[2006]3号)


各市、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现将《湖南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纪律规定》印发给你们,在贯彻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局
二○○六年一月五日

  湖南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纪律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1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执法的严肃性,切实保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公平、公正、公开,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舞弊:
  (一)挟带考试资料,偷看、抄袭他人答案的;
  (二)教练员或其他人员进行场外指挥的;
  (三)擅自在考试车辆上粘贴、安装标志物的;
  (四)请人代替考试的;
  (五)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第三条 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贿考:
  (一)宴请考试员或工作人员的;
  (二)请考试员或工作人员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的;
  (三)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的;
  (四)考试车上放置香烟、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提示领取方式物件的;
  (五)其它贿赂情况。
  第四条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或贿考情节较轻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的其他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第五条 申请人在考试中有请人代替考试行为或贿考情节严重的,应在中止考试的同时,依法不予核发驾驶许可并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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