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6]208号 2006年12月25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6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新规定,要将公告张贴在办税服务厅,同时印发给所有一般纳税人,确保纳税人能够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新、旧版货运发票进项税抵扣的相关手续,以免纳税人遭受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