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同级人大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和成效情况。向同级人大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的,得10分;未报告的,得零分。
(二)按规定使用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情况。按规定用途使用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得10分;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得零分。
(三)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列入预算情况。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按规定列入预算的,得10分;未按规定列入预算的,按漏编比例扣分,计算方法为:(应纳入预算数-已纳入预算数)/应纳入预算数×10分。
(四)工资发放情况。当年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不含地方出台的各项津补贴)按时发放的,得15分;当年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不含地方出台的各项津补贴)未按时发放的,按未按时发放的比例扣分,计算方法为:(应发工资-已按时发放的工资)/应发工资×15分。
(五)消化债务情况。制定了控制、化解县乡债务措施,直接债务比上年减少,担保债务得到遏制等,已取得成效的(以审计部门或财政监督机构审核的结果和年度县乡债务报表为依据),得20分;无相关措施,当年县乡债务增加的,得零分。
(六)乡镇经费保障情况。反映享受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县市的乡镇经费保障情况。当年该县乡镇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量占当年省对该县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量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的,得20分;否则,按未达比率扣分,计算方法为:(规定比例-实际比例)/规定比例×20分。
(七)财政平衡情况。当年财政实现平衡或当年财政累计赤字减少的,得15分;当年财政累计赤字增加的,得零分。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财政部门作为财政预算分配的主体,负责安排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是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订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体系、评价标准,统一规划评价工作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一般工作程序分为:评价前期准备、各地上报基础数据和自我评价报告、评价实施、形成和提交绩效报告、公布绩效评价结果五个步骤。
第九条 每年4月底县级财政部门要对上年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工作进行总结,按照上述指标进行自评,与县级财政决算报表一起报送省财政厅,同时报市州财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