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一般性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财预[2006]174号)
各市州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逐步实现地区之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我们制定了《湖南省一般性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一般性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湖南省财政厅
二○○六年十月十日
附件:
湖南省一般性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逐步实现地区之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办法》(财预〔2005〕332号)及《
关于切实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意见》(财预〔2005〕5号)等法律及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是指对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全过程及其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运用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方法,进行全面、综合的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进行绩效评价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补助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包括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三奖一补”资金。
第四条 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即以各地实际数据为基础,注重评价实际执行效果;评价按照统一的标准,将定性分析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设定的评价指标体系科学,实用简洁;评价按规定程序操作,过程公开,结果透明。
第五条 省财政厅以县(市、区)(以下简称“县”)为单位实施绩效评价。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绩效评价主要从定性和定量指标两方面考核。具体指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