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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内销补征税款有关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内销补征税款有关问题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6]第426号)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购买“以产顶进”钢材内销补征税款后税收如何处理的请示》(通国税发[2006]17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加工企业将已免税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转为国内销售或加工产品未出口的,需全额补缴钢材已免抵的税款。在帐务处理里,已补缴的税款作“已缴税金”处理,在转做内销时,应全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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