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综[2006]55号)
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水利局:
为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水利厅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
湖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造成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或丧失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负责治理。不自行治理或治理达不到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本办法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