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对正式招工但未将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能否适用农村居民法定再生育条件的批复
(湘人口函[2006]35号)
湘潭市人口计生委:
你委《关于对洪鑫泰、杨小玲、赵志强等人适用城市还是农村二孩生育政策的请示》收悉。你委请示称,湘乡啤酒厂成立于1976年11月,系全民所有制企业,1997年8月被军神实业有限公司兼并,1999年7月被北京燕京啤酒集团公司收购,现更名为湖南燕京啤酒有限公司,但其国有企业性质并未改变。1990年湘乡啤酒厂扩建,在东山办事处张江村征地,为解决当地人多地少就业难的问题,厂方与该村协商,在当地招收计划外临时工60人,洪鑫泰、杨小玲、赵志强就是其中三人。1992年这60名临时工全部转正,享受与正式合同制工人同等福利待遇。该厂要求转正人员自己办理户口转迁手续,在未统一组织的情况下,部分转正人员办理了农转非手续,还有部分人员没有办理。1995年
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厂方又与这些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并为包括这些人员在内的所有职工统一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洪、杨、赵三人在具备合同制工人身份的同时,又具有农村居民的身份特征,户口在农村,承包了责任田,上交了统筹款、农业税,近年来又享受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国家发放的粮补、直补款。特请示对正式招工但未办理农转非手续的这部分人员是适用城镇居民还是适用农村居民的法定再生育条件。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995年
劳动法颁布实施前,国有、大集体企业及事业单位正式招用的职工和1995年以后3年以上合同制职工,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中的正式职工,由于其拥有较为稳定的工作,基本脱离了农业劳动生产,且享受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政策,应当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因此,即使其符合《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用解释》中对农村居民进行界定的全部条件(即户口落在村民委员会,承包了责任田,承担了农业税费,也承担了农村公益事业劳务),也不能适用《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农村居民的再生育条件规定。故洪、杨、赵等正式招工但未办理农转非手续的人员不能适用农村居民的法定再生育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