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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森林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森林植物检疫员应当由区县(自治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或由森检机构申报,经过重庆市林业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发给《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二)森林植物检疫员的增补,由重庆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全市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具体情况确定;
  (三)因退休或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岗位的检疫员,由所在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书面上报重庆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审核,报市林业主管部门任免;
  (四)森林植物检疫员证件丢失的,应及时向重庆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申报,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二条 兼职森林植物检疫员依法履行下列执法职责:
  (一)积极宣传植物检疫法律法规;
  (二)监督检查本辖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遵守植物检疫制度和生产、经营、调运森林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情况;
  (三)参加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普查,配合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做好封锁控制和防治扑灭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具体指导工作;
  (四)做好疫情调查监测,及时报告疫情;
  (五)指导有关生产繁育单位或个人实施防疫措施,生产繁育无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六)协助森检机构做好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登记、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工作。
  第十三条 兼职森林植物检疫员的培训、审批和任免:
  (一)兼职检疫员由所在单位推荐,报重庆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经过各区县(自治县、市)林业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发给《重庆市森林植物兼职检疫员证》;
  (二)根据本单位实际,不需继续聘用或因本人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兼职检疫员的,由所在单位决定予以免职,并报重庆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备案。
  第十四条 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在种苗繁育、生产、科研和设立植物检疫签证点的有关单位以及乡(镇)农技站设置兼职森林植物检疫员。

第三章 森林植物检疫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专职检疫员从事林业植物检疫活动时,必须按照规定穿着制服和佩带标志,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森林植物检疫员证》;从事林业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向当事人主动出示《林业行政执法证》。兼职人员从事林业植物检疫活动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兼职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第十六条 检疫员在执行公务中应当依法办事,对当事人态度和蔼,语言文明。对投诉、举报或咨询的群众,接待热情礼貌,答复用词准确严谨,认真做好记录,及时答复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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