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原则,热爱森林植物检疫事业,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政策水平;
(二)由具有林业专业、森保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林业中等专业以上学校毕业、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两年以上的技术员担任;
(三)专职从事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四)身体健康。
第八条 森林植物检疫员依法履行下列执法职责:
(一)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二)进入车站、机场、码头、港口、邮局、仓库、苗圃、贮木(加工)场、苗圃繁殖场及集贸市场等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存放场所,以及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使用等场所,实施检疫、复检和疫情调查、监测,并按规定采集必要的样品;
(三)查验植物检疫证书,查阅、摘录或复制与检疫有关的货运单、合同、发票及其他单证,并询问有关人员;
(四)查处违法单位或个人违章调运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五)监督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隔离试种、消毒、除害处理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
(六)检查、指导兼职森林植物检疫员的业务工作和哨卡检疫工作。
第九条 森林植物检疫员日常工作要求:
(一)积极宣传并严格执行《
植物检疫条例》、《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和《
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热爱本职工作,坚守岗位,努力学习,刻苦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提高林业有害生物的检疫检验和疫情处理等技术水平;
(三)了解和熟悉森林植物检疫法律法规,收集、整理、积累资料,建立森林植物检疫档案;
(四)开展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及新传入的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详细调查,掌握有害生物发生、传播等情况;
(五)定期参加森林植物检疫培训、考核。
第十条 森林植物检疫员着装应按照《重庆市森林植物检疫员着装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森林植物检疫员的培训、审批和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