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森林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林政法〔2006〕1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林业局,市森防站:
《
重庆市森林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8月17日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通过(渝文审[2006]16号)并予公布。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重庆市森林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
二00六年九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森林植物检疫执法水平,培养和造就政治合格、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森林植物检疫执法队伍,依法行政,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的安全,根据《
植物检疫条例》、《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和《
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植物检疫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森林植物检疫人员(以下简称检疫员),是指依法取得有效证件的专、兼职检疫员。专职检疫员必须取得《森林植物检疫员证》,兼职检疫员应取得《兼职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专职检疫员从事林业行政执法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林业行政执法证》。
第四条 检疫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检疫员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重庆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检疫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林业局负责本辖区内检疫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重庆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负责全市检疫员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森林植物检疫人员管理
第七条 森林植物检疫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