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市属大型公路投资主体和收费公路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由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重庆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报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向项目法人提出设计变更建议,设计变更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项目法人也可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建议。
第九条 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项目法人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重大设计变更和特别重大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确认后,向有关部门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其中交通部审批的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向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的高速公路项目向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属大型公路投资主体和收费公路项目向重庆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其他项目向当地区县(自治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计变更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拟委托的变更勘察设计单位、预估的造价变更等内容;
(二)设计变更建议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三)原设计单位的书面意见;
(四)申请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设计变更的审批单位在受理设计变更申请时,应当对申请材料的齐备性进行审查,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应当载明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予以受理的应当注明作出审查决定的时限,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重大设计变更或特别重大设计变更的审批单位应当组织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纪检监察等部门以及有关技术专家对设计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形成备忘录留存。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特别重大或重大设计变更应报委主任办公会审查。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的审批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审批单位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