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公路等级发生变化的;
(七)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路基宽度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型式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设计变更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特别重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六条 公路工程特别重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七条 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按交通部《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
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的高速公路项目,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特别重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由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二)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批。
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其他公路工程项目,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特别重大设计变更由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二)重大设计变更委托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