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交委路〔2006〕183号)
各有关单位:
《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已经委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交通部《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部或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执行本办法。其他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的管理,并实行设计变更月报表制度。
第四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特别重大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