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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客运企业及车辆公交化公司化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2006年11月16日至12月25日为申报验收阶段,申请验收的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
  1.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执照:
  2.在主城区营运的客运车辆(20座及以上)明细表,车辆总数达到100辆以上;
  3.价值10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营运流动资金的资信证明;
  4.相应管理机构(含安全、调度、服务质量、投诉等)和管理制度的资料:
  5.《重庆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规范》中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材料;
  6.固定办公场地证明:
  7.线路路队管理方案和运行计划;
  8.实行公司化、公交化经营的承诺书;
  9.企业“双改”工作的总结;
  10.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2006年12月31日至2007年3月31日为停业整改阶段。未达到《重庆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规范》和公司化、公交化改造基本要求的客运企业,其车辆在 2007年1月1日停止营运。企业应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在2007年3月25日前再次申报验收,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市运管局收回其经营权。
  七、政策措施
  (一)经验收合格,确认为公交企业、公交线路和公交车辆的,将实行统一的税费征收、线路准入、站场使用、单车核载、运力投放、职工劳动保障、承担政府确定的公益义务、应急性义务等政策规范。
  (二)自愿退出客运市场的企业,其客运车辆可由政府按相关规定进行收购。
  (三)在“双改”中,企业因重组整合、车辆过户而产生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应予以优惠或减免。
  (四)验收合格的公交企业和线路、车辆,按《重庆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规范》和公司化、公交化改造基本要求实施管理。
  (五)各客运企业在实施“双改”以前,以任何形式的挂靠、承包、租赁等方式变相转让客运线路经营权的,在解除挂靠、承包、租赁合同或协议时,市国资委、市工商联、市劳动保障局、市信访办要指导企业依法处理好其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保持企业内部和社会的稳定。
  八、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工作机构
  1.组建工作小组。由市交委、市国资委、市工商联、市公安交管局、市运管局、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组建主城区“双改”工作小组,由市交委副主任梁培军任组长,市国资委、市工商联、市公安交管局、市运管局、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各明确一名联络员,“双改”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运管局。
  “双改”工作小组在重庆市主城区公共交通汽车客运营运与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领导下,按照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主城区客运企业及车辆“双改”的组织协调,研究处理有关问题,督促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组织力量实施“双改”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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