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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客运企业及车辆公交化公司化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实施公交化改造的基本要求
  (一)企业应以优质服务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乘车出行的需要和经营平过或微利为基本目的;
  (二)企业应实行路队化管理,并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三)有经培训合格的驾驶员、乘务员和管理人员。安全员、调度员等专职或兼职人员岗位职责明确;
  (四)线路管理规范,按规定的线路、路号、班次、票价、站点、时间组织营运;
  (五)车辆均应使用CNG客车,车内设施设备完善、清洁,车辆运行的票务和价格管理规范,实施IC卡服务;
  (六)服从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公众监督;
  (七)认真履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共交通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服从政府及管理部门因公共利益需要的应急调派用车。
  四、实施公司化改造的基本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
  (二)拥有主城区营运的20座及以上客运车辆100辆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200万元以上;
  (三)使用自有支配资金购买营运车辆;
  (四)组织线路运营管理工作;
  (五)统一管理公司的营业收入和收益分配:
  (六)依法与驾、售人员建立劳动用工关系;
  (七)健全并落实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八)直接承担客运线路运营相关法律责任。
  五、鼓励现有客运企业重组整合
  (一)股份制改造:主城区各类客运企业(含个体经营户)通过资产重组,组建达到“双改”要求并符合《重庆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规范》的股份制公交客运企业。
  (二)支持有一定规模的客运企业收购运行车辆较少的客运企业(含个体经营户)的车辆。被收购方的线路经营权由行业管理部门直接许可给收购方。收购方应采取措施达到“双改”要求并符合《重庆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规范》。
  任何企业和个人均不得炒买炒卖“经营权指标”。重组、并购各方应协商一致,妥善推进“双改”工作,处理好各类遗留问题,确保稳定。
  六、“双改”工作的具体实施
  在2006年12月31日前进行“双改”的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2006年11月1日至12月15日为企业整改阶段,各客运企业要按照《重庆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规范》和公司化、公交化改造的基本要求进行“双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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