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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主城区公共交通汽车客运营运与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第一阶段:2006年12月31日前,实现主城现有从事公共交通客运的各类企业拥有自有自营车辆(20座以上客运车辆)100辆(含100辆)以上,对达不到标准的公交客运线路完成公交化改造。
  第二阶段: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全面推行公交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管理,逐步健全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完善公交客运发展规划,建成公交客运价格科学调整机制,构建客运市场监管体系,实现公交客运主体数量相对稳定,成立独立的站场公司和IC卡票务结算中心,使各类公交客运企业在良好的市场环境下公平适度竞争。
  第三阶段:2010年1月1日,在前期目标达到的基础上,实现主城公共交通客运企业拥有自有自营车辆 (20座以上客运车辆)500辆(含500辆)以上;全面实现公交客运特许经营:在条件成熟区域,通过经营权的整体授予实现公交客运区域特许经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符合重庆实际的,国有公交为主导、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和谐发展、市场统一开放、竞争适度有序、服务规范优质、运行安全有序的公交客运营运和管理体制。
  四、工作任务
  (一)实现运营线路公交化,提升运营服务水平
  1.制订公交化改造方案。2006年10月31日前,市交委牵头,市国资委、市公安交管局、市运管局、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市工商联配合,制订并组织实施未达到标准的线路公交化改造工作方案。
  2.引导企业实施公交化改造。2006年12月15日前,市国资委、市工商联牵头引导督促国有、民营企业实施线路公交化改造,市运管局、市公安交管局、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配合。
  3.督促企业规范劳动关系。2006年12月15日前,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国资委、市工商联配合,监督客运企业与驾售和管理人员按照《劳动法》签订正式劳动用工合同。
  4.实施公交化改造验收。2006年12月31日前,市运管局牵头,主城区各运管所配合,对客运线路进行全面清理,并依据公交化标准实施验收。
  5.改造未达标处置措施。2007年1月1日开始,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市运管局牵头,市公安交管局、市国资委、市工商联、主城区各运管所配合,责令未达到公交化标准的线路停止运营。2006年12月31日前,市运管局牵头,市公安交管局配合,制订停止运营线路的临时运行方案。
  6.制定维稳措施。2006年12月10日前,市信访办牵头,市公安局、市交委、市国资委、市运管局、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市工商联等有关部门参加,制订维护客运市场秩序和社会局面稳定措施的工作方案。
  (二)实现运营企业公司化,规范市场经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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